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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1天前
随着波罗的海保护行动计划(Aktionsplan Ostseeschutz, APO)的持续推进,水上运动者尤其是游艇黑水排放问题日益引发政治层面的关注。近期,德国什勒斯维希-荷尔斯泰因州经济部国务秘书Julia Carstens公开指出,许多运动船艇因缺乏必要的粪便储罐设备,仍将未经处理的黑水直接排放入海,这违反环保规定,也严重威胁了波罗的海水质和生态安全。
Carstens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老旧游艇设备落后,没有装置黑水储存设施,导致污水未能陆地处理便直接排放。此类行为不仅污染海洋环境,还增加了细菌和其他污染物扩散风险。其同僚、该州经济部发言人Harald Haase更将这种做法定义为非法,强调波罗的海区域内严禁船舶排放黑水。
不过,这些针对运动船艇的环保呼声,被批评为忽略了更大污染源头。与大型邮轮、商用船舶相比,运动船艇产生的黑水量相对较少。对此,业内人士普遍认为,必须厘清法规适用范围,避免政策制定上产生认知偏差。
1973年,国际海事组织(IMO)制定了《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》(MARPOL),设立了全球范围内船舶排放的监管框架。该公约附件IV专门针对污水排放,规定了不同海域距离的排放限制:离岸3海里以内禁止排放黑水;3至12海里之间允许经过机械处理的废水排放;12海里以外基本可排放未经处理的黑水。但波罗的海作为“特殊保护区”,自2021年6月起,对旅客船舶排污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标准。
然而,MARPOL IV的约束力仅及净吨位400吨以上或载客超过15人的船舶,运动船艇大多未达此标准,因此并不涵盖在内。这意味着游艇黑水排放的监管,主要依赖各国自行立法,导致政策实施和执行存在差异。
以德国为例,联邦层面的《海洋航行环保行为条例》(See-Umweltverhaltensordnung)对波罗的海运动船艇的排放行为作出限制,规定禁止在12海里内排放粪便储罐的内容物,但对未装备粪便储罐的船只并无明文规定。
相比之下,瑞典实行更严厉的政策,全面禁止任何未经处理的船舶黑水排放到水体,无论是否存储于储罐,唯一允许的例外是通过手提容器排放。其他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多数也倾向采纳瑞典模式,要求运动船艇安装黑水储罐并强制陆地排放。
业内共识认为,人体排泄物直接排入水体(如游泳时排出)对环境的影响较小,因其易生物降解;但船上储存数日的黑水,富含细菌且难以自然降解,对周边水域及人群健康构成威胁。
尤其是波罗的海狭窄海湾夏季爆发的富营养化和藻类大量滋生问题,更揭示了水质保护的紧迫性。废水若能回岸处理,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,也便于污水净化设施更有效地运行。
基于MARPOL公约的框架,赫尔辛基公约(Helcom)也加强了波罗的海水域的环保监管。德国的《船舶安全条例》第6b条明确规定,自2003年以后建造的运动船艇必须配备黑水储罐。对于1980年前建造的船艇则无此要求,1980年至2003年间制造且尺寸超过11.5米长、3.8米宽的船只则需进行改装。技术或经济不可行者可向联邦航海航运管理局申请豁免。
从整体环境保护的角度看,运动船艇对波罗的海的黑水污染远逊于大型旅客船舶和渡轮。针对运动船艇的排污问题加码,虽然政治上具有一定象征意义,却可能分散公众对更大污染源的关注。未来波罗的海环境治理的重点,应放在提升陆地污水处理能力、减少农业施肥导致的养分流失,以及对旅客船舶实施更严格的排放禁令和执法监督。
目前,波罗的海区域的运动船艇黑水排放监管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规基础,但在宣传和执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澄清政策适用范围,避免因政策“转移视线”而忽视了真正威胁海洋生态的关键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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