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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3-11-24 17:06:48
2020年12月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,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,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企业(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),进口用于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船舶、航空器、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2023年8月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印发《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3〕14号),新增22项商品。
适用的交通工具和游艇有哪些?
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》和《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增列清单》包括9座以下客车、2-15吨航空器、帆船等100件货物,以及新增的进口半挂车道路拖拉机、机坪客车、全地形客车、9座以下混合动力客车(可通电)等22件货物。
转让“零关税”有哪些规定?
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和游艇仅限于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条件的企业,并接受海关监督。因公司破产等因素确需转让的,应当在转让前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手续。其中,转让给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主体的,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的相关税款。转让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和游艇,需按照规定征收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来源:海南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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